清償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890號
KSEV,114,雄補,1890,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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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陳美妃
楊鋒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5,980元,及自114年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及4,598元違約金、
滯納金500元。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
3月24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萬2,0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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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