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邱英仁
被 告 林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