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847號
KSEV,114,雄補,1847,202508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方靖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