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方靖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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