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784號
KSEV,114,雄補,178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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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唐心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珍主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美慧等1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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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