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764號
KSEV,114,雄補,176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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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任榮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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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