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755號
KSEV,114,雄補,175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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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范鈞皓



被 告 公道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7萬
元,及其中27萬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20萬元自114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0日止(見起訴狀
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47萬5,233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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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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