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669號
KSEV,114,雄補,1669,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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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張碩玲
訴訟代理人 翁子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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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