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582號
KSEV,114,雄補,1582,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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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蔡文性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60,600元本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443元(計
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60,600 360,600元 2 利息 360,600 113/10/7 114/6/23 (260/365) 5% 12,843元 小計 373,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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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