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王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000元,及自民國11
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
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4日止(
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171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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