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淑霞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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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六六號確認決
議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民國113年5月24日全家福大樓第二
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大樓外牆拉皮重大修繕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交由第三人華奕營造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
同)42,166,337元承攬,所需工程款由每戶按各區分所有建
物權狀面積(含共有建物在內)佔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分擔
,而每坪應分攤工程款則按總工程除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下稱系爭決議),據此請求伊給付分攤工程款324,991元(
下稱系爭分攤款)。惟系爭決議有無效事由,經伊另訴提起
確認系爭決議無效訴訟,由本院以114年雄簡字1366號受理
在案(下稱另案),且尚未終結,另案之訴訟標的既為本件
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請求於另案終局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依系爭決議請求聲請人給付系爭分攤款,有11
3年5月24日全家福大樓第二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
及全家福二代建物謄本資料分析表(各戶分攤金額)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㈠第27至34頁),可見系爭決議是否有效存在
乃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系爭決議效力存否乃另
案之主要爭點,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證核閱無訛。本
院審酌,本件訴訟所為裁判既應以另案之法律關係存否為據
,為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即有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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