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豪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志男、施朱釵、曾燕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060元,尚應
補繳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