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湘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美連即陳振昌之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