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587號
KSEV,114,雄小,158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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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吳昕潔

被 告 潘承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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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