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283號
KSEV,114,雄小,1283,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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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蔡佳吟

被 告 邱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雖於113年4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市○○區○○○路0號統一超
商○○門市,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等物,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國偉
」者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於113年5月8日起,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工作網站予原告,佯稱:可以賺取傭金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5月15日12時39分許,將3萬0,2
70元匯入系爭帳戶。然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4
28號卷內被告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文傑」、「林國偉
者之聊天紀錄、服務委託契約書及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等
擷圖內所示,被告自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4月19日寄出系爭帳
戶及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前,有持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文傑」、「林國偉」者討論貸款事宜,暱稱「黃文傑」者並傳
送名片、暱稱「林國偉」者並傳送服務委託契約書以取信被告,
待被告於113年4月19日依指示寄出金融卡後,被告仍持續與暱稱
林國偉」者討論貸款事宜及追蹤核貸進度,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調閱上開偵查卷核閱在卷,另參酌被告依暱稱「黃文傑」者提供
之名片至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亦顯示「○○資產管理公司
」營業狀況為營業中等情,是堪認本件被告確因申辦貸款而受騙
,尚難認被告有參與或幫助本件不法侵害之詐騙行為,且亦難認
被告提供帳戶資料貸款之行為有所過失,從而原告當不得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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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