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184號
KSEV,114,雄小,1184,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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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被 告 葉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114年度橋小字第35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8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予國際有限公司、天慶企業有
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購買Marshall Sta
nmore Ⅱ藍牙喇叭(經典白)、衣服、[Lunio]NoozHelix 雙
人加大6尺乳膠獨立筒床墊之商品,並申請辦理分期付款買
賣,分別訂有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萬7,958元
,由被告自撥款日民國113年5月起,每月1期,分別按9、12
期攤還,被告如未按期清償,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遲
延利息。詎被告自113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萬5,879元,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條受
讓上開債權等語。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5,879元,及自11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為憑(橋院卷第13至23頁)。被告已於言詞辯論
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是經本院審閱上開文件,均與原告
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
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
明文。經查,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延遲付款等
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無
須事先通知或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本院
卷第14頁、第18頁、第22頁)。惟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
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顯
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須於被告遲付之價額
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本件價
金總額為2萬7,958元,被告自113年10月即未付款,有帳務
紀錄可稽(橋院卷第25至27頁),故被告至113年12月所欠
款項已達到總價金5分之1,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系爭
契約第10條約定:如未按期繳款者,按應繳而未繳之期付總
額計收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
表之分期買賣契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
款5分之1,原告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
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
,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系爭
契約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
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5,87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
且非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
部負擔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附表:
編號/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579元 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579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579元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8 8,142元 自114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萬5,879元 N/A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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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