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87號
KSEV,114,雄司補,87,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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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魏銘毅
相 對 人 侯世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於聲請民事調解狀並未載明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3日、同年8
月8 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調解聲明及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惟經合法送達後,仍未補正,致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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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