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黃勝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榮俊、侯中山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