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高茂雄
送達代收人 宋思穎
相 對 人 高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高
雄市燕巢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