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4年度,84號
KSEV,114,雄司聲,84,202508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高茂雄
送達代收人 宋思穎
相 對 人 高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高
  雄市燕巢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