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889號
KSEV,113,雄簡,188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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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呂建儀



訴訟代理人 王韻晴
被 告 羅加惠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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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