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原 告 呂建儀 訴訟代理人 王韻晴 被 告 羅加惠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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