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簡字,113年度,24號
KSEV,113,雄建簡,24,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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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峰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宏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63元,應徵
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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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富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