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被上訴人 林盈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25,3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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