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劉淑僅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嘉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