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114年度,140號
MKEM,114,馬簡,140,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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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馬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勇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玲
被 告 呂詩恆


選任辯護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詩恆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勇藤營造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扣案物,或非屬被告呂詩恆所有,或與本件犯行無關,
均不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46號  被   告 勇藤營造有限公司
            設澎湖縣○○市○○里00○0號0樓  代 表 人 許春玲 住澎湖縣○○市○○00之0號
        呂詩恆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00之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鈞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詩恆勇藤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許 春玲,下稱勇藤公司),蔡○○於民國110年間係利昇營造有 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時任登記負責人為蔡○○妹,下稱○○公 司,蔡○○○○公司所涉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經不起訴處 分),2家公司互為工程上之協作配合廠商。緣國防部空軍 司令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聯隊)於110年2 月23日公告辦理「110年馬基隊070營舍委託規劃設計案」採 購案(下稱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438萬6,1 70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詎呂詩恆因受不知 情之蔡○○委託製作○○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投標本採



購案,得知○○公司欲投標本採購案,為確保招標機關確能開 標決標,並使○○公司能順利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同年3月2日至3日間,委由不知情之 時任勇藤公司行政人員許○○,為勇藤、○○公司製作投標文件 ,並指示許○○在勇藤、○○公司之投標文件上記載投標金額分 別為433萬元、427萬6,515元,即以填寫勇藤公司較高投標 金額之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將勇藤、○○公司之投標文 件向空軍聯隊投標,致本採購案承辦人員誤認勇藤公司投標 。嗣於同年月4日本採購案開標時,計有勇藤、○○公司及不 知情之○○土木包工業(下稱○○工業)等3家廠商投標,因勇 藤、○○公司漏未檢附公司、廠商登記證明文件遭判定為不合 格,結果由資格審查合格及最低標之○○工業得標,始未使本 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並因此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詩恆矢口否認有何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嫌,辯 稱:勇藤公司內業人員於網路上得知採購資訊告知我再決定 要不要投標,我記得110年那時的內業人員應該是許○○,我 當時有投標的意願,是想用勇藤公司名義得標,我不知道○○ 公司如何得知本標案的資訊,後來○○公司蔡○○跟勇藤公司 聯繫,我記得他是跟我們公司小姐許○○說要我們公司準備標 案的資料,相關成本分析應該是許○○依蔡○○的意思價格去換 算出來的,勇藤公司協助處理廠商資格及主辦機關想要的投 標文件,我忘記有無跟蔡○○確認,又勇藤公司投標金額由我 決定,投標清單由會計小姐許○○製作,我沒有告訴○○公司勇 藤公司要投標本採購案,我們各投各的云云。惟查,被告呂 詩恆於得知蔡○○欲投標本採購案後,指示許○○製作勇藤、○○ 公司之投標文件,並實際決定2公司投標價格分別為433萬元 、427萬6,515元以投標本採購案乙事,業據證人蔡○○、許○○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在卷,並有本採購案公開招標及 決標公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空軍聯隊開標及決標紀錄 、開標廠商簽到記錄、授權書、證件退還紀錄表、勇藤、○○ 公司基本、○○工業商業登記基本及相關投標資料、法務部調 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3年5月22日調科貳字第113230 03010號鑑定書附鑑定分析表、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軟體L INE對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呂詩恆實際決定以勇 藤公司投標金額高於○○公司之方法,製造2家公司形式上價 格競爭,而實質上讓勇藤公司不為競爭之情形,其主觀上應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按政府採購法制訂之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 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投 標之各廠商係行為人所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 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 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 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 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規定之罪。至行為人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及 競爭者之價格如何,而未必能左右決標結果,然客觀上已實 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其未 達到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同條第6項設有未遂犯之處 罰規定,僅為犯罪既遂或未遂之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呂詩恆讓勇藤公司參 與投標,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公司得標機會,而使採購單位 空軍聯隊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終因○○工業以最低價得標 ,被告呂詩恆之圍標行為因之未得逞。
 ㈡核被告呂詩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又被告勇藤公司因其 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之罪,請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 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 耿 誠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趙 守 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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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