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補字,114年度,31號
KMEV,114,城補,3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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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31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亞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8元(計算式:本
金13,504元+計息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734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
+違約金1,350元=16,7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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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