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648號
FYEV,114,豐補,648,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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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訴訟代理人 余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璇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7元,應徵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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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