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陳明言
訴訟代理人 黄柏源律師
被 告 陳怡萱
訴訟代理人 邱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復依被告任職之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被告人事資料,其上亦記載被
告之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皆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國泰人壽
業務人員陳怡萱之人事資料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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