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黃雅琴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滕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5日9時25分,在本
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宣判,茲
因被告於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入監執行而無法到庭,
為保障其就審權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