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4年度,632號
FYEV,114,豐小,632,202508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REPIQUE MARK ADRIAN BERDAN(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56元,及其中新臺幣8,685元自民國1
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7,876元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13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新臺幣16,910元自民國114年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
8,485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