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4年度,428號
FYEM,114,豐簡,42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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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世杰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號「小愛生活館」,以新臺幣3萬元,向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糖糖」之女子購得愷他命1包,另於不詳時地,以不
詳管道取得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而
持有之。嗣於113年12月7日20時30分許,警方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月如越南小吃」執行臨檢,經徵得陳世
杰同意搜索,在其所駕駛BSP-1571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扣
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又在陳世杰之隨
身包包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包、附表編號3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卡西酮之咖啡包1包,另扣得陳世杰所有之K盤1個,因而查
獲上情(至其餘如附表編號4、5所示扣案之紫色包裝咖啡包
殘渣袋4包、藍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2包,尚無證據證明確屬
陳世杰所持有,亦未檢驗其純質淨重,無從與附表編號1至3
部分合併計算純質淨重數量,詳後述)。案經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訊據被告陳世杰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
命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持有附表編號2、3所示之咖啡包,辯
稱:咖啡包非伊所有,不知為何在包包內云云。惟查,如附
表編號2、3之咖啡包係在被告之隨身包包內查獲,顯係於被
告之實力支配管領狀態下等情,有現場查獲照片附卷可參(
見毒偵卷第163頁),被告空言否認非其持有,尚難憑採。
 ㈡員警職務報告(見毒偵卷第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見毒
偵卷第135-167頁)。
 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所為之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各詳附表編號所對應
之鑑定結果及卷證頁碼)。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之咖啡包殘渣袋各4包、2包,被告否
認為其持有,參酌該批殘渣袋於查獲現場係散落在桌上各處
,有查獲照片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63頁),且查獲當時
尚有多人在場(含越南籍人士),此觀卷附扣押物品清單該
部分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位係由多人簽名,益見
其所有(持有)之歸屬狀態顯有不明,尚不得逕認同屬被告
所持有之物,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
參照),故核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漏未敘明被告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品項尚有4-甲基甲基
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惟既同屬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合併計算其純質淨重數量而認構成實質上一罪,本
院自得逕予補充認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提供愷他命之上手綽號「糖糖」女
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予檢警查辦(見毒偵卷第59、216頁
;另否認持有附表編號2、3之咖啡包詳如前述),是本件自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減刑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參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
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僅坦認部分犯
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所自
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7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 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 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 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 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 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 ,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 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 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 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請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此詳附表編號 1至3所示鑑定結果暨書證頁碼所載,上開物品自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用以裝填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 析離,自應併予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檢察官雖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沾有第三級毒 品成分之殘渣袋併予宣告沒收,然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 物已難認屬被告所有或持有詳如前述,復未經鑑定所殘留毒 品成分之純質淨重為何,是依現存卷證,尚難與本件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3部分合併計算為純質淨重之總數量而同認屬違 禁物,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為宜;另扣案之K盤1個, 則與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並無直 接關連,亦不另予宣告沒收,均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表:(鑑定報告均由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編號 鑑定結果 鑑定書證及頁碼 1 白色結晶1包,含愷他命成分,純度65.0%,純質淨重19.771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5,核交卷第35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5T,核交卷第41頁) 2 灰色及粉紅色結塊混和咖啡包1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4.4%,純質淨重0.036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1,核交卷第27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1T,核交卷第37頁) 3 紅色及棕色結塊混合咖啡包1包,含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3.0%,純質淨重0.129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2,核交卷第29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2T,核交卷第39頁) 4 紫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4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3,核交卷第31頁) 5 藍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2包,含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成分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4,核交卷第33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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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