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AI(中文名:阮文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刑事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NGUYEN VAN THA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原就被告姓名及所犯罪名之記載順序誤為『駕NGUYEN VAN THAI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 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