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徐水妹
被 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被告對於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