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4年度,151號
HUEV,114,虎簡,15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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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吳秀芳
被 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被告對於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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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