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4年度,184號
HUEV,114,虎小,184,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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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林美芳
被 告 林政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
8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楊柳颱風侵臺,雲林縣
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
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4
年8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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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