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林美芳
被 告 林政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88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7元自民國
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