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虎簡字第75號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被 告 江忠志 徐文溪 徐天順(兼徐文科之承受訴訟人) 李福田 潘珠玉 林萬喜 林山寶 周美蓉 徐慧玲 徐義巡 趙徐花 黃徐金榴 李金葉 廖輝 廖浮蓉 廖欽斌 廖政宗 廖淑華 廖俊明 李新勝 阮品嘉律師(即李新治之遺產管理人) 李素珠 李素卿 李素蘭 廖火木 廖水順 曾建彰 曾偉哲 曾鈺茹 廖秀蘭 鄭修章 任美虹 廖彥傑 廖廷睿 廖文生 廖文祥 蘇秀香 廖吉川 劉家寧 廖桂宏 廖錦銓 廖苡棋 廖菊花 李振上 李蓁瀅 李素瓜 李素香 廖于 李美玲 李中元 李中大 李應楨 廖裕 廖欽蔗 廖家樂 廖欽興 廖學平 廖李歷 廖素芬(即李信賢之承受訴訟人) 李其儒(即李信賢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湋(即李信賢之承受訴訟人) 李芷蘋(即李宗訓之承受訴訟人) 李星諺(即李宗訓之承受訴訟人) 李宣慧(即李宗訓之承受訴訟人) 李權鐘(即李武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 理 由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 8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楊柳颱風來襲,雲林縣 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 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上開規定,應予延展至114 年8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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