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324號
HLEV,114,花補,32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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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張榮雄
被 告 李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岳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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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