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4年度,389號
HLEV,114,花小,38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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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葛秋夫
訴訟代理人 湯莉馨
被 告 田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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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