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君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政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90號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就強制險保險金之扣除計算有誤,爰
請求更正為正確之計算方式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原判決中聲請人聲請更正部分之記載,並無誤寫、誤
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本
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