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540號
KSYV,114,監宣,540,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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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關 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姐即相對人因急性腦梗塞、癲癇與
結核菌腦膜炎併發水腦症等疾患,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查:
 ㈠經審酌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相對人之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補正資料、照片及高雄市心欣診所
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後,本院認相對人經診斷為重度
血管型失智症,其四肢萎縮攣縮僵硬、失能臥床,無法自行
移動,且難以與其有效溝通,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始能維
生。又其理解判斷力、定向感、記憶力、抽象思考、計算等
能力均無法施測,認知功能業已嚴重退化,復無回復可能性
。經評估核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故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並為相對人之主 要照顧者,情屬至親,亦有意願為相對人處理照護及生活事 宜,由其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至關係人 戊○○則為相對人之弟,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堪以信賴,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準此,爰 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戊○○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末者,聲請人表述盼望關係人甲○○、乙 ○○得擇期前往探望相對人之心願,爰記載於此,俾供參酌,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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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