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侑增
楊紋卉
相 對 人 李○○
賴○○
賴○○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賴○○
被 代位 人 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乙○○與相對人甲○○、己○○、丁○○、戊○○就被繼承人丙○○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
分割。
程序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乙○○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562,291元及利息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嗣
聲請人已就系爭債務取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
)核發之111年度司執字第59431號債權憑證確定在案。又訴
外人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9年4月25日死亡,除經繼承人
已處分外,尚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
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乙○○及相對人甲○○、己○○、丁○○、戊○○,
其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乙○○除系爭遺產外,無資
力清償系爭債務,復怠於分割遺產,使聲請人無法受償,聲
請人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
乙○○提起本訴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 就系爭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分 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乙○○積欠聲 請人債務,就其公同共有系爭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房屋 ,業經橋頭地院以114司執勇字第32389號函查封登記,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 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 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 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乙○○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經橋頭地院核發債權 憑證在案;被繼承人丙○○於99年4月25日死亡,除經繼承人 已處分外,尚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繼承人為乙○○及相 對人,故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戶籍謄本、橋頭地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件 為證,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所附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書、高雄市政府岡山地政事務所函所附土地及建物公務用登 記謄本、高雄市岡山戶政事務所函所附丙○○親屬戶籍資料、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資 料等件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 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明定。又分割共有物 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
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 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㈢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系爭遺產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方法分割,且該分割方法係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符合各繼承人之利益及公平,再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 效用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 法分割,應屬公允適當,爰裁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末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 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 屬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 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如附 二所示被代位人及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而為分擔始屬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被代位人乙○○均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絲羽附表一
編號 財產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乙○○5 分之2、甲○○5 分之1、己○○10分之1、丁○○10分之1、戊○○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同上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 同上
附表二
聲請人(被代位人乙○○) 5分之2 甲○○ 5分之1 己○○ 10分之1 丁○○ 10分之1 戊○○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