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