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割協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91號
KSYV,114,家補,291,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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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1號
原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OOO

OOO

O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2 項、第77條之2 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之
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
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
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
,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
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
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為:一、確認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30日
就附表編號1 至10、12至13部分遺產所簽訂之分割繼承協議
無效。二、被告乙○○應將附表編號1 至8 、10部分遺產,於
98年5 月8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遺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三、
被告甲○○應將附表編號9 之遺產,於98年5 月8 日以分割繼
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
遺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四、被繼承人OOO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下:由原告及被告乙○○、甲
○○、丙○○○按應有部分比例各4 分之1 維持共有。備位聲明
為:一、確認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30日就附表編號1 至10、
12至13部分遺產所簽訂之分割繼承協議無效。二、被告乙○○
應將附表編號1 部分遺產,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三、
被告甲○○應將附表編號9 之遺產,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
。四、被告乙○○應將附表編號2 至8 及編號10之遺產,於98
年5 月8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將上開遺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五、被
繼承人OOO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下:由
原告及被告乙○○、甲○○、丙○○○按應有部分比例各4 分之1
維持共有。上開先、備位聲明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在
請求法院回復被繼承人OOO之遺產,並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系爭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
,依其應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
為4 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5
,627,073 元(計算式:22,508,292×1/4=5,627,073),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7,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7,3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王東火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57.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57/11496) 3,726,112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210,651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1,552,205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195,151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4.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237,344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70,348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89/11496) 269,773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7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9/878) 199,342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424.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9/2423) 1,259,701元 00 高雄市○○區○○村00號 1,700元 00 高雄市○○區○○路○○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5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68/20505) 12,196,192元 00 岡山仁壽路郵局 8,057元 00 岡山農會 2,581,716元 合計:22,508,292元 說明:上述編號1 至10、12至13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編號11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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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