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暫字,114年度,178號
KSYV,114,家暫,17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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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乙OO

戊OO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相 對 人 丙OO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甲○○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
丁○○,相對人2人於民國112年2月6日離婚後約定對於丁○○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2人共同仼之,且約定丙○○主
要照顧者。惟實際上相對人2人均將丁○○交由同居之祖母、
伯父即聲請人乙○○、戊○○照顧。詎於113年12月15日上午11
時許,丁○○遭訴外人00(即丙○○再婚配偶)徒手毆打致傷,
丙○○卻未為適當之處理,且未妥適照顧丁○○;相對人甲○○於
離婚後,對丁○○幾乎不予聞問,鮮少探視,更未曾負擔照顧
與扶養之費用,與丁○○並無良好之感情基礎,且相對人拒絕
聲請人探視丁○○迄今已經8個月,已嚴重妨礙丁○○與祖母、
伯父交往互動關係之權利而有害於丁○○之身心健康,爰聲請
暫時處分,於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下稱本案)裁定確定前,聲請人得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地點與未成年子女丁○○會面交往。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揆
諸前揭條文,可知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
確定前之緊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
危害,始得為之。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
時處分之事由,此應由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之本案
請求,業經本院調閱本案事件案卷查明無訛。聲請人固主張
相對人2人不適仼丁○○之親權人,且妨礙其等與丁○○交往互
動關係之權利等語,而認本件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
性,然查:
 ㈠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由父母共同
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
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未成年
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民法第1089條第1項、1091條段
分別定有明文。是由上述規定可知,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僅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
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有置監護人之必要,若有
父母可以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父母
有不適合行使權利(參見民法1055條之2)或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之事
由外,自無另由第三人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理由,亦不生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問題。本件相對人丙○○、甲○○並無不能
行使親權之事由,聲請人於本案逕請求改定其等為丁○○之監
護人,已顯無理由。
 ㈡其次,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
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
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係因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會
面交往權不僅為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其中之一方
雖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相關之探視權利
,應不得任意剝奪。又依85年9月25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
:「為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夫或妻與未成年子女
之親子關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定其會面交往方式與期
間。」準此,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
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該條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依上
實務見解,聲請人2人分別為未成年子女丁○○之祖母、伯父
,並無請求酌定會面交往之權。
四、綜上,聲請人之本案請求,已顯無理由,況聲請人2人本無
權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丁○○會面交往。故依聲請人所主張
之前揭事由,均無從認定本件有何定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
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暫時處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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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