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羅O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1日確實有拿東西,
但沒有要攻擊人,頂多達到威嚇。嗣後係因女友被護理無視
,而上前理論,對方企圖壓制,聲請人方甩開,並非咬人,
且聲請人並無自稱阿修羅,醫護人員所言不實。為此,爰依
提審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予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
1 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
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
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之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嚴重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
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同法第3 條第3 款、第4 款規定甚
明。
三、經查,聲請人罹有雙向情緒障礙症,前因持斷裂木棍要攻擊
其母,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於114年7月24
日收院治療後,聲請人表示拒絕住院,然經凱旋醫院醫師診
斷認其有傷害他人行為之虞、傷害自己之虞,而有強制治療
之必要,經緊急安置,並由二位專科醫師為強制鑑定結果,
認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仍表示不願住院,再由凱
旋醫院向衛福部南部地區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經該
會許可等事實,有衛生福利部審查通知書、凱旋醫院精神疾
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
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本
院核其原因與程序均與上開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無違背。聲請
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
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
,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
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
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
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
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
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於凱旋醫院
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聲請人診斷證明書存卷
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
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
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