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恒澈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亮羽
關 係 人 陳春榮
關 係 人 林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收養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被收養人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