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202號
KSYV,114,司養聲,202,2025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恒澈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亮羽



關 係 人 陳春榮



關 係 人 林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收養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被收養人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