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14年度,378號
KSYV,114,司繼補,378,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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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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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