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429號
KSYV,114,司繼,4429,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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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42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
號)於114年5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乙○○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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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