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354號
KSYV,114,司繼,3354,20250829,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54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之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前
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甲○○之遺產管理人且於99年10月26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
請,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報。而聲請人
業已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編製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取得證明書、辦理民事訴
訟極強制執行事件…等,現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強制執行在案
,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及其登報費600元、地政規費80元、戶政規費
35元、郵資156元、交通費154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地院99年
度司財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高雄地院100年
度司家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98、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
清冊、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登報及其證明、土地登記第一
、二類謄本、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債通知函
、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狀、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民事答辯
狀、民事裁定、民事聲請撤回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函、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
廣告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票據、交易憑證、函件執據、
郵件執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99年度財管字
第164號、100年度家催字第67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
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部分遺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委由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進行拍賣程序,
其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為55萬元;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
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
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
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
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
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1,000元,業
經高雄地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程序費用由被
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
)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