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00號
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3,0
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997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因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4236
4號拍定在案,聲請人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
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
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函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太平洋日報刊登廣告證明
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隨函所附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影本、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
復表(國稅部分)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
產明細表影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
考清單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9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本院114年司家催字104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
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繼承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
13年度司執字4236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且拍定價格為500
,800元。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配合強制
執行程序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清償債務、剩餘財產移
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
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
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3,000元即
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