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143號
KSYV,114,司家催,14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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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永村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永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街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一年二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
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111年6月4日死亡,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60號、258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業已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
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60
號、258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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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